人事信访工作程序
二、受理范围
1、信访人认为自己的人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;
2、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纠纷;
3、人事政策咨询以及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应由人事部门受理的人事信访;
4、上级机关和区信访办批转的由人事局受理的信访。
三、办理程序
1、局办公室是人事局信访处理综合协调部门,负责登记、转递、催办、反馈、归档。对来访接待,由局办公室根据来访事由移交有关科室受理。
2、凡上级机关和区信访办批转的信访件,以及直接寄本局的来信,由局办公室登记后呈送局领导阅批(按领导阅批示的意见,是否受理均书面告知信访人或单位),受理的信访件转送有关科室办理。承办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,并将局领导签字同意的信访处理意见答复来信人。最后,连同信访原件交回办公室存档。紧急信访件的处理,如:州党办督办的,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理。
3、对信访情况复杂的,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。
4、对信访处理结果,均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或单位。
5、信访复查。对原办理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,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可以申请原办理机关复查,也可以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。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处理,或责成下一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。对可以通过复议、诉讼或调解等途径解决的,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构提出。对信访复查件的受理,要求承办科室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意见,并予以答复。
四、对外接待
州人事局来信来访管理部门:局办公室及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。
一、政策依据
1、依照国务院2005年1月5日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《信访条例》办理;
2、人事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